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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代销合同,实为买卖关系之二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合同起草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8/23 11:23:09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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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Expl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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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出现过不少名义上签订为代销协议,而实际上最终被认定成立买卖关系的案件,这直接影响到商品无法销售出去的风险承担问题,因此公司法律顾问提醒合同双方在签订此类合同前是需要谨慎对待的。

一、代销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及影响

代销合同的委托人须按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对代销货物没有所有权;而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无须支付报酬,买受人对所购货物拥有所有权。法律咨询在线专家解析,基于此特点,现实中因产品市场销量不佳或者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销售出去,一方总是希望主张双方之间成立代销关系,将商品的市场或者自身有效期风险转移给委托销售方,而“委托销售方”也总是希望将合同定性为买卖关系合同,以此为由将风险可以转移给买方。

二、产生此问题的原因

为方便理解,我们仅从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角度尝试着分析。首先就是签订合同前不注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根据自身的经验签订合同,这样签订的书面的合同就被搁置一边。所以有一些商家提出看到合同条款中有“提成”这样的字眼,误认为“销多少,提成多少”,因此理解为销售不出去的当然可以退回。结果往往是结合其他条款以及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实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这样自身堆积的货物销售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

还有一点就是,现代社会商品从生产厂家出来后,往往经历会经历一系列复杂的代理或者经销体系,越接近下游,上游经营者往往是考虑转移风险,也就是直接采用买卖关系性质的合同转移产品的所有权,不足之处就是在于合同的名称以及条款的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这样一旦遇到市场风险,涉及风险的承担,感觉对自身不利的一方必然会尝试着从合同定性上去找理由。

最后一点就是合同条款上,由于合同中许多条款往往兼有代销与买卖关系的特点,对实质关系未作强调,这主要是商品销售的复杂多样的商业模式决定的或者双方认可这种做法有利于提高销售业绩与自身利润。

三、合同中注意事项

首先是合同双方应当清晰的知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就是是否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获取利润的方式是怎样的等等,不建议从名称“代理经销”上根据自身经验去判断。

在明确关系后,合理的评估经营风险,以便在“销售奖励”、“退换货率”等方面通过条款设计尽量减少风险。

最后一点就是遇到此种情况,建议交由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起草或者审核,许多纠纷方往往提出当初的真实意思是怎样的或者自己当初签订合同时的理解是怎样的。殊不知在具体认定上,主要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整体合同条款以及过程中涉及的外在行为进行认定或者合理的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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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82340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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