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
2、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与其他协议差不多,都是指存在合同法第52条几种情形,企业法律顾问解释: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不过,这些规定看似简单,但是内容其实非常的宽泛,在线法律顾问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于公务员而言,由于《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职人员不得经商或者参与任何企业的入股,不能成为股东。因此为了逃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部分公务员通过与他人签定股权代持协议,由他人代替自己在公司担任股东,而其本人作为实际出资人,但是这种协议由于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情况,协议本身是无效的。
4、除此之外,像国外资本为避开市场准入限制而为的股份代持行为,由于与政府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相违背而归于无效;而类似于权钱交易,违法利益输送等而进行的股份代持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更是触及到了刑事犯罪,所以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当事人以非法目的而进行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并且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代持信息进行真实披露的,或者对代持信息进行虚假、片面披露的,认定该股份代持行为自始无效。
5、另外,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由于相关判断方法涉及到的专业的问题较多,如果合同涉及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建议即使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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