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在线法律顾问分析: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是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抵押吗?企业法律顾问假设一种情况来解释此问题。甲借了乙300万元,签订了一年的借款合同,并约定甲将其所有的房屋(经济适用房,且房贷未还完)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若到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则自动将抵押的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借款合同还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无需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由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中签字见证。针对这份借款合同,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抵押是否有效呢?
首先,在该份借款协议中借款的意图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借款行为和事实已实际产生,则针对借款部分的约定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中针对抵押部分的约定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抵押部分无效呢?
第一,经济适用房性质特殊,根据现行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能交易,即不得买卖、转让、办理抵押等。
第二,以按揭房屋为抵押进行二次贷款或借款,除符合一定交易条件外,贷款金额或借款金额不得超出房屋剩余部分的价值,否则,超出部分抵押无效。
第三,合同约定的若到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则自动将抵押的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属于无效约定,在法律上称为“流质”,是指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约定。《物权法》明文规定禁止抵押当事人订立流质条款。
第四,《物权法》规定,以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用于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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