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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 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变化调整后的如何抵扣申报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无锡市
  • 发布公司:无锡言谨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
  • 品 牌:
  • 发布日期:2017/8/11 16:44:01
  • 联系人QQ:285052588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一般正常购销情况下申报表的填写
例 1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梨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商贩张三(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商贩李四(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公司购进机器设备117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相符税务代理税务代理。购进后直接销售。
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1、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梨200万,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200*11%=22万元。
2、从商贩张三处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税务代理,不得抵扣。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从商贩李四处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税务代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0.6÷(1+3%)*11%=2.2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购进用于农产品深加工的申报表填写
例 2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购进其自产的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商贩李四(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代理;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从超市购进黄瓜3000斤共计0.6万元,取得批零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
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葡萄和黄瓜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领用葡萄1000斤,领用苹果500斤,领用黄瓜3000斤,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 1、正常购进抵扣部分
(1)购进梨与葡萄正常抵扣部分=200*11%+20.6÷1.03*11%=24.2万元(见例1)
(2)购进苹果取得进项正常抵扣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开具的税额=1.1万元
(3)购进黄瓜因属批零环节免税的蔬菜,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禽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注意:若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按规定纳税人将减少抵扣税额(见下一例题)。
2、领用加计抵扣部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其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1)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当期领用葡萄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000/2000*(20.6÷1.03*11%)=1.1万元,
(2)当期加计扣除葡萄进项税额=1.1÷11%*(13%-11%)=0.2万元。
当期领用苹果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500/1000*1.1=0.55万元,
(3)当期加计扣除苹果进项税额=0.55÷11%*(13%-11%)=0.1万元。
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合计=2+0.2+0.1=2.3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购进未分别核算既用于17%深加工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的申报表填写
例 3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购进其自产的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商贩李四(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代理;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
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与葡萄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只知共领用5000斤,但未分别核算领用于深加工与直接销售的梨、苹果与葡萄,且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 正常购进抵扣部分
(1) 购进梨正常抵扣部分=200*11%=22万元
(2)购进葡萄正常抵扣=20.6÷1.03*3%=0.6万元(注:由于不分开核算,只能按取得的专票上的进项税来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所以取得的3%专票,只能是按上面的3%抵扣,而不能按不含税金额*11%)
(3)购进苹果取得进项正常抵扣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开具的税额=1.1万元
2、领用加计抵扣部分
因用于生产17%税率货物又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其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故不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表填写
例 4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收购农民自产的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用于销售,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1%=22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例 5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收购农民自产的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7月将购进的梨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当期正常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1%=22万元。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江苏国税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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