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功能性
商标法鼓励品牌竞争,不妨碍市场经营者之间就商品和服务本身进行市场竞争。《商标法》第12条对此做了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一旦被认定具有功能性,则不能获得注册,也不能通过使用加以克服。非功能性旨在平衡两种冲突的法益:
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和选择识别商品来源方式的自由。
我们商标注册还要注意什么?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对特定标志进行保护,禁止其作为商标使用,并一般性地禁止破坏公序良俗的商标使用行为。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然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
我们虽然从三大方面上了解了注册商标的特性,但是还是不够全的,当我们注册商标的时候会发现会有很多的细节也在阻挡我们申请商标的速度。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
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及字号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其他在先权益
以上简单地梳理了一下商标注册的四个实质性条件,其中每个条件涉及的概念和适用情形都很复杂,涉及的实际案例也需要仔细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