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培训事业快速发展,大量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而生,市场逐渐呈现饱和趋势,同质化竞争严重。不少教育培训机构为招揽生源,不惜铤而走险,发布含有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广大学生家长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教育培训类广告已成为群众反映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虚假广告重灾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净化暑期教育培训环境,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无锡市工商局作出如下审查提示:
一、广告主应当真实、合法,具备招生资格,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广告主自身办学范围。
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白,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以下违法违规内容:
1.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宣称“保证升学”、“保证通过考试”、“保证获得合格证书”、“签约保过”、“签约保录海外大学”等。
2.对教育税务代理、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宣称“保证X个月提高成绩”、“一个月提高XX分”、“XX天掌握熟练英语”、“就业率100%”、“保证提升薪资待遇”等。
3.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参与教育税务代理、培训。如宣称“本教育培训机构与某考试机构合作”、宣称“本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为名校老师且该名校与考试机构有关联”等。
4.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如宣称“本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为某考试命题人员”、“本教育培训机构有名师坐镇且该名师曾参与考试命题”等。
5.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和单位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名师推荐”税务代理、“(含有推荐、证明目的的)学员心得分享”等。
7.含有虚假的内容。如假冒“名师”、“名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虚构办学资质、师资力量或教育背景、不具有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XX教育培训”的名义发布含有教育培训活动内容的广告、不具有外教服务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宣称“外教教学”等。
8.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如混淆不同类别的教育机构的名称、将“进修学院”简称为“学院”进行招生宣传等。
9.与其他培训机构相比较税务代理,且设定不合理比较条件、伪造比较后果或纯粹贬低其他培训机构的。
10.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的。
11.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
12.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
13.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服务广告中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服务的。
14.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15.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税务代理。
16.其他含有欺骗性和误导性的内容。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教育培训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别注意对利用自设性网站、微信公众号税务代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教育培训第三方服务平台等新媒体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审查,增强大局意识和导向意识,严格落实自律审查责任。根据江苏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税务代理,无锡市工商局将于今年6月底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育培训类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教育培训类广告,将依法从严处理税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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