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下面由公司法律顾问为您介绍:
1、对当事人而言:
(1)股权代持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当就股权代持达成明确,且代持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股权代持协议不能。法律咨询在线专家认为如果实际出资人和股权代持人就股权代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股权代持的基石即不复存在,显然无法成立股权代持的。
(2)即使实际出资人与股权代持人之间对股权代持问题存在口头协议,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达成了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合意,转款用途亦不明确,即便出资或增资资金来源于“隐名股东”,亦不能就此认定其享有股东权益,成立股权代持。
(3)对于多重委托下导致的股权代持,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承认而主张是借款,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
(4)另外,如果实际出资人冒用他人的名义持有股份,实际出资人与被冒名者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问题。实际出资人属于冒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股东,对公司承担股东责任,享受股东权利,如果其冒名行为对被冒名者造成实际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对公司其他股东而言。
(1)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一般不会影响股权代持的成立,除非该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股权代持或者股权代持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另外,上市公司是不允许股权代持。
(2)其他股东未同意股权代持即使不影响股权代持的成立,但是如果隐名股东想要转化为显名股东,事前如果没有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想要成为正式股东需要严格按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其他股东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存在无法成为公司实际股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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