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下来由公司法律顾问为您讲解:
1、“股东资格转让”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
法律咨询在线专家认为股权具有人身性,“股东资格转让”是对股东人身权的处分,应适用公司法规则,其本质涉及公司人合性,是公司内部运转的制度性安排,不直接涉及股权的财产性。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转让”的效力时,应从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出发,只要章程的程序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异议股东也应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受“股东资格转让”效力的约束。
2、“股权处分”对合意股东产生效力;反之,则不产生效力。
股权具有财产性,“股权处分”涉及股东的财产权,应遵循合同法。依据合同法规定,“股权处分”应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因此,在认定“股权处分”的效力时,根据股东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对于在股东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股东,由于各方对“股权处分”形成了合意,对该股东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对于在股东会会议上投弃权票或者反对票的股东,由于各方对“股权处分”没有形成合意,对该股东不产生约束力。
当“强制转股”条款与股东财产权相抵触时,应当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股权处分”并不当然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此时,应允许司法介入。同时,司法介入应遵循审慎原则,既要保护小股东利益,也要防止对公司自治的过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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