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工商代理,持有该公司40%的股份工商代理,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工商代理,我认缴出资额20万元工商代理,尚未实缴注册资本工商代理。2017年我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市民赵先生,转让协议上注明的价款为0元工商代理。截至转让时工商代理,公司净资产为负数工商代理,我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若陈先生认缴而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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