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修改程序,法律咨询在线专家提醒:
1、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需要通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在线解答作出对比结果: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是按表决权、不是按人头来行使的,且此为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更具有人合性,原则上不按出资份额行使、而是按人头即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二、公司股权和合伙份额的对外转让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比结果:
(1)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普通合伙企业因其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需要相互信任,原则上对外转让份额应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企业没有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没有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但要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提前三十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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