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在责任和义务上可以减轻吗?下面由企业法律顾问给您答案:
一、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此,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1、无偿保管人的责任肯定比有偿保管人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要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一般只需尽到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可。
2、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保管人应当负有责任,但应根据其无偿保管而减轻相应的责任。
三、换一个角度看,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一定程度上就减轻甚至免除了保管人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所以,不能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直接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根据“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来认定保管人应负的责任。
四、但是,总的来说,无偿保管人无论在注意义务上还是责任人相比有偿保管是低的。只不过在造成损失后,需要保管人自己承担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留置权在保管合同中适用吗?法律咨询在线专家做出以下解释:
一、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留置权可以在保管合同中适用。
二、很多人会觉得这条不就等同于留置权只能在有偿保管合同中适用吗。其实不然。
1、当事人约定是无偿保管,但可以约定寄存人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有此约定,寄存人应依约定行事。即使无此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寄存人也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
2、虽然为无偿保管,但是保管人为履行保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保管人是有权向委托人索要的,委托保管人不得以无偿保管而拒绝。
三、但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得适用留置权,这是有效条款。
四、既然可以适用,那么保管人留置权如何行使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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