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业务请教一下企业法律顾问,比如:甲方是欧洲荷兰老板,在多地有企业a,他为了打中国市场又怕中国合作伙伴复制他的技术就在新加坡注册了一家公司b,拟请c出面,以b名义,找中国工厂d成立合资公司。站在d的角度,担心b用直接和间接的关联企业如a等操作竞争性的其它业务,那么,签订合资合同上怎么解决这个顾虑?站在c的角度来讲,由于是中间居间服务,担心b最终通过直接或间接关联企业跟d或d的直接或间接关联企业最终合作而逃避支付服务费,请问居间服务合同上怎样解决这个顾虑?
网上法律咨询律师分析
1、你好,关于居间合同部分,为了防止委托人绕过居间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可以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这方面属于诚信调整的范畴,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规制。
2、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要件,可以结合具体情境,约定视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形,而且此处也存在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委托人绕过居间人直接签订合同的,也可以通过事实上的认定认可完成居间服务内容,进而行使报酬请求权。
3、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也不能简单的分割,从成立合资企业的出资上,就要考虑外资方是以技术出资还是货币出资,如果是技术出资的,也就不是单纯的外资方担心问题,从法律上讲,该技术资产或者知识产权就归属合资企业,属于双方共同担心的问题,至于企业终止时如何处理,属于另外的问题。
4、关于D工厂担心的问题,同样可以事先在合作协议及章程中约定清楚,具体如何约定属于合资的方案性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景,我们在此就不作细节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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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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