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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超时工作需要付加班费吗有什么具体标准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免费法律咨询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6/29 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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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的情况。很多员工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加班费,作为企业来说,是否需要为员工的超时工作买单?具体的加班费到底该怎么算呢?下面商法通的专业在线法律顾问就来为您详细算一算。

三种不同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工时制度延时加班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

标准工时制150%200%(可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300%

综合计算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150%无300%

不定时工时制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无无各地规定不一致,具体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北京、江苏不视为加班;上海按加班处理)(一般不视为加班是比较通行的做法)

NO.1标准工时制:

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NO.2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NO.3不定时工时制:

公司法律顾问提醒: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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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62936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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