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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扣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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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免费法律咨询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6/20 14: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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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具体详情可以去公司法律顾问处确定。

而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根据律师在线解答可以从上述规则中看出,企业是否有“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衡量标准:一是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二是企业是否有正当理由。超出这个范围一般就会被认定为克扣工资。

那么,是否存在“扣工资”而不会被认定为克扣工资的情况呢?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3条也规定:“克扣”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通常做法就是扣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法律咨询在线专家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所有“扣工资”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克扣工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代扣和减发工资也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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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62036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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