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10月底入职,16年4月份出新绩效考核方案,连续两个月排名后20%淘汰,16年整个年度我的绩效都是前面因此在16年年底还获得了优秀员工,在新绩效出来后,只有1个人因为连续两个月排名后20%被淘汰。我是17年2月底竞聘成功为主管,2月份的绩效并不太好,在后20%,3月份本应做主管的工作但是因为公司效率低下,没办法继续做专员的工作,当时只是口头说了下并没有文件说明3月份要纳入专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去,3月份虽然提升了点但依旧在后20%。
4月份安排了一次低绩效的人面谈,前几天公司说我因为这个绩效标准被淘汰,但是面谈有5个人,被淘汰的只有3个,而且在这5个人之前,那些连续后20%的人并没有出现淘汰的问题。像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属于不合理的辞退,需要补偿2个月的底薪?底薪的标准以哪个为准?因为从入职到现在大概提高过4次底薪的样子。而且现在公司面临体制改革,之前的部门相当于解散,所有人都要转岗,转岗的工作内容和之前的工作有一点相似,但不是完全一致,想咨询一下法律咨询在线专家如果hr安排我们转岗到离自己住的很远的比较偏远的地方,我们能否拒绝?拒绝能否依旧算公司的辞退获得补偿呢?
企业法律顾问分析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应当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如果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应当提前30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末位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涉嫌违法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的,单位违法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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