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商国互联!

收藏本站

商国互联

点击查看优质供应商

当前位置:商国互联首页> 产品库 > 商务服务、广告 > 其他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公司章程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公司章程
  • 品 牌:
  • 发布日期:2017/5/9 13:18:06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公司章程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程序,但同时规定了股东可以通过自由约定方式排除上述规定。

在实务当中,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根据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实际需要,量身定做不同的股权转让程序和条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我国《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对转让人所转让的股权享有先于股东外受让人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样的明确规定,避免了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可以使优先购买权顺利实现,从而保障股权顺利对外转让。

其中,这里的“同等条件”是指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件相同,以价格和数量为主。但如果公司外部非股东提供的条件还包括承担特定义务的内容,则“同等条件”的判断还要考虑这些特别义务。比如,外部非股东除了支付转让价格以外,提出将自己拥有的某项目经营权交给出让方行使,则公司内部的股东如果仅仅支付相同的价格,就不能算是同等条件。

通道:http://www.blb.com.cn/product/20170410150.html

商法通--中小微企业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为用户实时提供律师在线解答服务。您可以通过官网首页免费法律咨询栏目入口、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卖家名片Cards

卖家名片

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商法通(运营部)

手机:18551616229

邮箱:shangfatong11@163.com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秣陵街道将军大道37号翠屏科创园3号楼

电话: 传真:

旺铺

免责声明:交易有风险,请谨慎交易,以免因此造成自身的损失,本站所展示的信息均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国互联供应商 品质首选

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联系人:商法通(运营部)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机: 18551616229
  • 电话:
  • 会员级别:免费会员
  • 认证类型:企业认证
  • 企业证件:已通过企业认证 [已认证]
  • 认证公司:
  • 主营产品:法律服务 合同代写 律师函
  • 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