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驰(CHI)名商标”的途径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如果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CHI)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有些法律规定的原因,别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CHI)名商标。
3、在商标案件管理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非常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如果发现假冒这个商标比较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驰(CHI)名商标的要求。
第四条途径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最(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驰(CHI)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CHI)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证明该商标作为驰(CHI)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CHI)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可以要求优先权吗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ZHEN)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头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应载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优先权证明文件一般由展会主办出具或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