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有见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关于发起人的权利,学者众说纷纭,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到底拥有哪些权利呢,下面由公司法律顾问为大家讲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前
实际上,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前,发起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出资方式选择权和设立方式选择权。
(一)出资方式选择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些主要是指不能用货币评估作价以及物权有瑕疵不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二)设立方式选择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一种是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指的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究竟是采用哪一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发起人自由抉择。
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成功后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记载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认股方式选择权、股息红利优先分配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设立报酬请求权、设立费用受偿权,等等,这里推荐的是_______________发起人协议(仅需388元),与朋友合伙,明确权利与义务,让你们的关系永久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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