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1.申请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研发场地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
(3)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10年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5年的人员不低于30%或不少于5人;
(5)获得不少于1件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或不少于5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则企业需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进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管理认证。

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材料:
(1)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单位资质证明;
(3)工程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4)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情况表(需附劳动合同或在莞交纳社保证明、学历证书等);
(6)在用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
(7)发明专利、实用新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奖励证书;
(8)其他佐证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管理认证等证明材料。
注意:上述(1)-(8)项材料中,(1)-(7)项必须提供,其中(1)、(3)、(5)、(6)项提供原件,(2)、(4)、(5)(附件部分)、(7)、(8)项提供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