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部分发起人只重视公司设立的结果,不重视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公司设立成功后出现大量的纠纷,甚至直接造成公司设立失败。因此,为了减少这些纠纷的出现,我们将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作出如下提示:
1、出资形式风险及防范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仍然予以了限制。比如: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形式选择不当,会导致公司设立申请不被工商局批准,从而造成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发起人在协商出资时,首先应当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这一点可以来咨询我们也可以向工商局进行询问。而在实际出资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这些出资进行评估,以免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
2、出资比例风险及防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通常情况下,出资比例决定着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出资比例不当,会导致你丧失公司的决策权,使公司的运营偏离自己最初的设想,如果决策不正确甚至会造成公司灭亡。要想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必须保证自己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即出资比例必须保证占注册资本的67%,这样才能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隐名出资的风险和防范
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发起人)实际认购出资,但是发起人协议中,甚至公司设立成功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不会出现他的名字,而是记载了他人(显名发起人)的名字。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但是也极易因为显名发起人越权而产生纠纷。为了减少纠纷的出现,隐名发起人和显名发起人仅仅依靠相互之间的亲属关系、好友关系、以及口头“君子”协定是不够的,必须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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