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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深圳罗湖律师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公司: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 产品型号:罗湖律师
  • 品 牌:罗湖律师
  • 发布日期:2017/4/7 11:43:20
  • 联系人QQ:256171057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一直未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XXXXXXXX日登记离婚。

 

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归男方所有等。

 

2006年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房产证号:20××06),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涉案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一款  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按照涉案离婚协议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本院认定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房产证号:20××06)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变更过户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房产证号:20××06)归原告所有;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变更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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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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