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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有什么责任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4/5 17:30:06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内容:

公司设立失败就是指公司不能成立,原因主要有: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程序、未获得登记注册、发起人自动决议停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此时,发起人主要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来说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里的“费用和债务”包括差旅费、办公用品费、房屋租赁费、资产评估费等一系列费用,以及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形成的合同债务、为设立公司借款形成的债务等。“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个发起人索要全部欠款,也可以找全部发起人要求他们分摊欠款。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这约定的比例就需要规定在发起人协议上了。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这里的“认股人”是指除公司发起人外,出资认购股份,取得权利、享有股利,并承担企业债务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有些认股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对于这部分认股人,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有义务返还他们的出资并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

1、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应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里的“费用和债务”与上述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中的费用和债务相一致,都是为了公司设立所产生的。

2、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这里需要注意,只有发起人因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其他发起人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起人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导致他人损害,其他发起人不需要承担来的责任。

发起人协议购买通道:

http://www.blb.com.cn/product/20170313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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