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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吉合同纠纷律师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公司: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 产品型号:深圳律师
  • 品 牌:深圳律师
  • 发布日期:2017/4/5 13:10:31
  • 联系人QQ:256171057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原告:余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4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制作水晶天鹅、菱形水晶、海报、艾莎等影楼后期产品。原告每次按照其的委托要求为其加工制作,自201111月起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加工制作费。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1915日,通过支票付款5106元。2012111日,经双方核对,被告拖欠原告产品制作费9214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加工制作费,但均遭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加工制作费92141;2、支付利息4050.22;3、承担本案诉讼费(含公告费)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但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在长时间的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如下惯例:被告向原告送达委托制作单,并通过网络或者光盘的形式将制作标准的具体要求告知原告,原告生产完毕后向被告送货,被告向原告结款。双方按月对账,但被告并没有及时向原告结款。截至20116月,被告尚欠原告款项80928元未付,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被告尚欠原告20117月份加工款12829元,20118月份加工款6884元未付,后被告仅向原告仅向原告支付了8500元加工款,尚欠92141元加工款未付。

经询,20118月份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又发生几笔业务往来,但均已结清,本案原告主张的合同款为截至20118月份被告的未付款项。

另询,原告表示因被告最后一次向其付款时间为2011915日,故其主张的利息损失的开始时间为2011916日。

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双方长时间的交易惯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原告作为加工方已经按照定作方被告的要求履行加工送货义务,而被告作为定作人未全部履行向原告支付定作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作款92141元及利息4050.2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款九万二千一百四十一元及利息四千零五十元二角二分。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零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均预交),由被告负担,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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