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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观澜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公司: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 产品型号:深圳律师
  • 品 牌:深圳律师
  • 发布日期:2017/4/5 13:11:52
  • 联系人QQ:256171057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韦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韦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1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1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韦某某起诉称:20145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 000元。同日,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向原告借款300 000元,约定月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201482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为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522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20141222日的利息为12 600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变更:从20148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韦某某向本院提供借条(下附收条)及收条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 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被告已收到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1452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韦某某借款30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522日起至2014821日止,逾期不还,每天按借款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等。在借条下方,附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我收到向韦某某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是现金收取。”2014523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韦某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现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某某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300 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陈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轻了被告的负担,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韦某某借款3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8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886元,减半收取2 943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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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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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682626811@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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