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章程中如何科学合理的设计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内容:《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表决程序:这一法条实际上规定了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即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上述规定的特殊事项必须经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才能通过,其他事项由章程自行规定绝对多数表决或相对多数表决(二分之一以上)。
如果小股东要联合制约大股东的,可以在章程中增加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事项;对某些特殊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某些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议事方式:如果公司股东不能全体到场开股东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远程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的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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