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柒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叁万元整),并欠原告油款40000元(肆万元整)。2016年3月25日,经双方共同协商,就还款事宜达成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每月还原告本金5000元,共14个月还清,即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被告为被告提供担保(详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该协议,并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诉讼代理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自原、被告双方签订起,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经原告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多次催要后仍未履行,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担保人,不因主合同解除,而免除担保责任,依法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