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商国互联!

收藏本站

商国互联

点击查看优质供应商

当前位置:商国互联首页> 产品库 > 商务服务、广告 > 其他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缴足出资能进行股权转让吗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
  • 品 牌:
  • 发布日期:2017/4/11 16:24:10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内容:

我国《公司法》进行修改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开始实行认缴制,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并根据章程规定的时间分期缴纳。所以公司股东在出资时间到来之前,并没有足额出资,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不可以转让他的股权呢?

答案是:可以转让他的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转让自己的股权。但是,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行为同样有约束性,股东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要求,而每个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是不一样的,是否可以转让还需要结合该股东所属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可以转让股权,但是没有履行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呢?为了更清楚的解释,下面我们结合案例看一下:

有限责任公司A注册资本为100万,股东B认缴50万,占50%,但实际只出资25万。现股东B打算将这50%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C。问:

1、剩下的25万出资义务应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我们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受让人C对股东B的瑕疵出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与股东B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受让人C承担了出资义务,可否向股东B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在股东和受让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受让人C承担了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东B追偿。

通道:http://www.blb.com.cn/product/20170313147.html

商法通--中小微企业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为用户实时提供律师在线解答服务。您可以通过官网首页免费法律咨询栏目入口、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卖家名片Cards

卖家名片

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商法通(运营部)

手机:18551616229

邮箱:shangfatong11@163.com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秣陵街道将军大道37号翠屏科创园3号楼

电话: 传真:

旺铺

免责声明:交易有风险,请谨慎交易,以免因此造成自身的损失,本站所展示的信息均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国互联供应商 品质首选

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联系人:商法通(运营部)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机: 18551616229
  • 电话:
  • 会员级别:免费会员
  • 认证类型:企业认证
  • 企业证件:已通过企业认证 [已认证]
  • 认证公司:
  • 主营产品:法律服务 合同代写 律师函
  • 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