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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有哪些特殊要求?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4/10 16:32:17
  • 联系人QQ:28788331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内容: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关于发起人,我国《公司法》对其提出了哪些特殊要求呢?

一、人数限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五十人以下发起人出资设立。

二、承担筹办事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都应当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并无此要求。

三、出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都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四、缴足出资的义务

发起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的要求。

五、出资不实的责任

我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求发起人按照认缴的出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存在认股的情况,因此只需要承担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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