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粘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到期货款65,967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延支付的货款65,967元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1、原告与被告有交易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胶纸。201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确认尚欠原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货款65,967元,并承诺2014年11月20日前付30,000元,12月20日前付35,967元。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
2、原告还提交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出票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金额为18,018.6元。原告称被告曾用该支票支付货款,但因账户被冻结而退票。
判决结果
本案中,被告在《还款保证书》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5,967元,并承诺2014年11月20日前付30,000元,12月20日前付35,967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65,967元及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5,9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9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元,保全费699元,由被告负担。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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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