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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治律师事务所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公司: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 产品型号:深圳律师
  • 品 牌:深圳律师
  • 发布日期:2017/3/23 15:36:59
  • 联系人QQ:256171057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原告:钢材五金行

被告: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5元;2、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担保公司财产保全费。原告当庭确认利息从417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4414,被告向原告采购P20钢导杆255PCS,金额为2805元。原告于2014417向被告送货,被告予以签收,送货单上注明签收后七天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换,但不做其他赔偿,热处理后本公司概不负责。

被告确认收到货,但主张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退货,但原告至今未能拉回。被告提交了2014417日、2014514日、2014729日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原告确认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质量不存在问题。2014417日聊天记录如下:被告:“朱先生,那个产品没办法了,你找时间拉回去吧,第一次做就这样,你知道会有差异就要早点跟我讲呀,现在搞得这么被动。”原告:“我知道。”2014514日聊天记录如下:原告:“那批货还没用到吗?被告:没,上次搞的客户取消订单了,不知道还会不会有单,业务一直在争取,你一次搞的我都怕了。原告:这事我真不知该怎么说。”2014729日聊天记录如下:原告:“我那些P20怎么处理。被告:你还是拉走。原告:我拉回来也没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交了QQ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原告确认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根据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收到货当日即向原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拉回,且在后续的沟通中一直强调无法使用需要原告拉回。但原告一直未能拉回进行更换,也没有提交被告提出问题后原告对质量问题的反馈记录,故被告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属实,原告要求支付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梁律师非常注重律师的团队化建设,所在的律师团队,谙熟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突出的辩论口才。在各级法院、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我们有深入的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预测案件的风险因素更加准确,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细节,谨慎防范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提供的诉讼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视角的专业特征。

梁律师秉承先进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坚持“以专业取胜,以团队领先”,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客户委托的事务,总是提出多种多样的的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们从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渺小希望,我们总是穷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工作,我们对客户委托的事务亲力亲为。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办案。我们富有极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客户勇于承担责任,对案件勇于承担风险。我们把客户委托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关系为准绳提出明确、详尽的解决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最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本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不限于以下列举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因离婚、继承、劳动、侵权、合同、担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纠纷,代发律师函、进行民事诉讼,起草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三、个人业务:

(一)港澳台企业及人士中国境内法律事务的服务:身份问题法律服务;婚姻问题法律服务;财产问题与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港澳台雇员薪资纠纷等劳动法律问题。

(二)婚姻继承:代为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代为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诉讼;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代理其他相关的婚姻继承业务。

(三)房屋买卖、租赁: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四)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个人追收货款欠款、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五)保险: 代理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健康、医疗及死亡等保险法律事务;代理当事人的保险索赔、理赔事务;参与相关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六)劳动、工伤争议: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起草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代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和解、调解;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代理劳动者参加各个阶段的劳动争议诉讼。

(七)执行:代理各类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仲裁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各类协议的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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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梁律师(律师)

手机:13682626811

邮箱:13682626811@139.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B座5楼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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