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坂田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从京东商城看到被告销售的“橙派组装机”台式电脑,产品的广告宣传声称“五个风扇炫酷流转,纯手工打造DIY分体式水冷,散热性能至少提高100%”及“先进的算法和功耗控制完美X新的WINOOWs系统”,原告看到产品功能这么好,遂支付了定金88元,并于11月11日支付了尾款4411元,购买了该产品,被告承诺2015年11月15日交货,包邮送货至原告处(深圳市福田区)。但是被告并未按约定在2015年11月15日交货。2015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的客服人员联系,被告又承诺X迟5日后交货。但截至11月22日,被告又再次违约,未如约发货。11月23日,原告再次联系被告的客服人员,被告又再次推后发货时间。因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而且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广告“散热性能至少提高100%”、“控制完美X新的WINOOWs系统”,该宣传用语使用绝对性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的规定,被告的销售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已对原告构成欺诈。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449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三倍赔偿金人民币13497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通过京东商城网站在网页名称为橙派组装电脑旗舰店购买了一台橙派(CPAD)i56500、GTX960、分体式硬管水冷、游戏电脑主机、DIY组装机(以下简称涉案电脑),购买价格为4499元。该涉案电脑的商品详情中显示“五个风扇炫酷流转,纯手工打造DIY分体式水冷,散热性能至少提高100%”。该网站显示橙派组装电脑旗舰店的公司为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原告声称与被告客服约定,被告于2015年11月15日18时前将涉案电脑发货,但直至2015年11月21日,被告才实际出库交付顺丰快递邮寄,运单号为603224414428,收货人为陈某某,收货地址为广东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华茂欣园银杏阁26C。
再者,原告称已于2015年11月底收到了涉案电脑,在使用涉案电脑过程中该产品未出现质量问题,但直观感觉涉案电脑并没有产品宣传中的散热效果。
本院认为,生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涉案电脑并支付了购买款项,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涉案电脑。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于2015年11月15日交付涉案电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于2015年11月21日将涉案电脑发货给原告,由此可见,原告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被告在履行合同时仅存在瑕疵,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被告的广告宣传涉嫌欺诈,但被告的广告宣传用语仅仅是对产品的客观描述,并未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电脑存在欺诈情形,因此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