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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布吉坂田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公司: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 产品型号:9
  • 品 牌:龙岗律师
  • 发布日期:2017/3/22 14: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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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5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年××月××日生育次女。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生育女儿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被告也从不体谅原告,不尽家庭义务,双方无法建立起应有的夫妻之情。原、被告于201510月开始分居生活,此后双方再无感情交流,形同陌路。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财产人才公寓住房一套,首付12万多元及装修款五、六万元是被告父母支付,水电是其哥哥安装,没有支付工资。其父母处借款13000元,只归还5000元,还有8000元未归还,没有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现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次女由被告抚养教育成人,并各自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人才公寓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0万元。

 

被告朱某辩称:其与原告登记结婚、生育女儿事实。其接送女儿读书基本上都是其负责,烧饭等家务也是其做的,原告说其不尽家庭义务不事实。双方发生争吵是有的,但双方都有错,有时候原告在吃饭时接听电话后就出去了,争吵的原因双方自己心里清楚。原告去年十月份出去事实,其打电话,也叫女儿打电话叫原告回来,原告不愿意回来。共同财产房子买下来是为了孩子,房子的首付12万多元及装修款约10万元都是其父母付的,水电是原告哥哥安装事实。房屋按揭到20189月份期满,每月大概1600元左右。没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财产。对原告请求,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大女儿由其负责抚养;新昌县人才公寓房屋给其,其付钱给原告不现实。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且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年××月××日生育次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1510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逐渐淡薄,夫妻感情产生严重危机,但尚未彻底破裂。2016517日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次女由被告抚养教育成人,并各自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人才公寓的婚后共同财产来院。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家庭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只要双方能顾及家庭子女利益,相互信任、谅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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