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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传真形式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公司:南京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
  • 品 牌:商法通
  • 发布日期:2017/3/21 13: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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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是否一定要面对面?如果两家公司身处异地,合同的签订是否能以传真方式进行呢?虽然我国法律认可传真合同这一形式,但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这些都是传真合同常见的问题下面由商法通公司法律顾问解析:

  1、首先我国合同法是认可通过传真形式签订买卖合同的,传真形式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存在着大量异地交易的买卖,因此很多企业往往会提出用传真签订合同,来减少交易过程的费用与时间。

  2、但是使用传真形式签订合同同样会存在一些隐患:

  (1)传真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传真合同保留时间短,容易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的情况;

  (3)传真件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属性

  (4)单纯签订传真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往往属于孤证,难以被法院采纳。

  3、针对以上的隐患,商法通公司法律顾问认为签订传真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传真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一直存在争论。传真件实际是原件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形成的复制件,而从证据角度考量,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传真合同只能初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没有其他补强证据加以佐证的,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周围环境的变化,会出现字迹模糊、无法分辨的风险,从而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

  (3)根据传真机的基本原理以及自带复制功能的属性,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和时间可以任意制作传真件,而现有的技术检测手段又很难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

  4法律咨询服务律师提醒大家:传真合同的一般风险防范

  (1)合同签订之初,及时补寄书面合同书原件,进行书面确认。

  (2)注意保留与合同有关的材料作为补强证据,如双方的信息沟通、财务结算凭证等。

3)重大买卖合同尽量不用、慎用传真合同,最好面对面签订书面合同书。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如果您想购买此类产品,可以来我们商法通官网http://www.blb.com.cn/product/20170315149.html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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