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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合同纠纷律师、龙岗合同纠纷律师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公司: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 产品型号:深圳律师
  • 品 牌:深圳律师
  • 发布日期:2017/2/15 14:33:39
  • 联系人QQ:256171057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轮胎款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423日,被告到原告处更换轮胎,欠轮胎款14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所欠款项。故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本院依法进行了出示质证,被告肖延良未向本院提出反驳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在被告肖延良未向本院提出反驳意见及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欠款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欠轮胎款1400元未偿还,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肖延良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未提出反驳意见,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就应该偿还所欠原告的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轮胎款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轮胎款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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