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吊销转注销-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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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3. 股东会决议解散;4.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转注销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工商局公司清算组备案(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第二步:报纸注销公告;第三步:地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第四步:国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注: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应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第五步:工商局注销登记(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第六步: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三、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所需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3、公司股东会决议4、公司清算报告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6、公司原始档案四、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咨询联系: 马女士 手机:I770I273168 企鹅号:maxiaoxu001 一、 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