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折扣
销货方在销售过程中,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配送、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如买一赠一活动。
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所赠送货物的售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所得税: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产品,凡购买A产品不含税价3000元,即可获赠B产品不含税价200元,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3000+200=3200元,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3000元,其中A产品确认收入3000*3000/(3000+200)=2812.5元,B产品确认收入3000*200/(3000+200)=187.5元。
销售折让
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未退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增值税&所得税: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应当在发生销售退回当期,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例如:某企业12月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价10万元,并已确认收入。1月购方验货时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给予5%的价格折让。销方同意后并开具红字发票,冲销1月收入100000*5%=5000元。
以旧换新
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如果能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旧商品起着折扣券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能提交旧商品,新商品只能以原价出售。
增值税: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以新货物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不能扣减旧货物的价款。对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销售新货,购进旧货。
例如:某企业销售A产品(非金银首饰)含税价3510元,若购买者交回同型号产品作价200元,交差价3310元即可购入全新A产品,当月采用此种销售方式销售A产品10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3510/(1+17%)*10=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