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特殊经营行为记账的税务处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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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应 地:浙江省嘉兴市
- 发布公司:百都会计事务(嘉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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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牌:百都会计
- 发布日期:2017/10/23 13: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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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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