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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平湖合同纠纷律师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公司: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 产品型号:8
  • 品 牌:深圳律师
  • 发布日期:2016/6/8 10:54:51
  • 联系人QQ:256171057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原告:张某某

 

被告:徐某某

 

被告:卢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卢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5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6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为徐某某加工服装,经结算,徐某某欠张某某加工费1.4万元,并于2016年元月31日出具欠条一份,注明2016年正月底支付。上述欠款发生在徐某某和卢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卢某某支付加工费1.4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徐某某欠张某某加工费有其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某某、卢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欠款,应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全部责任。张某某要求徐某某、卢某某支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加工费1.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徐某某、卢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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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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