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田南坑社区律师、坂田万科城律师、坂田四季花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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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应 地: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公司: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 产品型号:深圳律师
- 品 牌:深圳律师
- 发布日期:2016/12/26 22:01:28
- 联系人QQ:2561710578

详细说明
坂田南坑社区律师、坂田万科城律师、坂田四季花城律师原告:唐某某。被告:詹某某。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租车行工作,被告经常来租车,两人便相熟。2013年9月3日,被告詹某某以有急事为由向原告借钱,因数额不是太大并写有正规借条,也是为了照顾以后的生意,原告当即借给被告人民币2万元。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后来更是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为经常到原告工作的平安租车公司租车,原、被告双方便相识了。2013年9月3日,被告称家里有急事,用于租车,并承诺9月15日前还款。原告于2013年9月3日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并无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詹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和逾期还款应付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从应还款之日的次日即2015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某人民币2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如被告詹某某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被告所负之数随同上述款项迳付原告。
梁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梁律师非常注重律师的团队化建设,所在的律师团队,谙熟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庭审经验以及突出的辩论口才。在各类仲裁机构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记录,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额的损失。我们有深入的的社会阅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预测案件的风险因素更加准确,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细节,谨慎防范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不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款款,我们提供的诉讼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视角的专业特征。
梁律师秉承先进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坚持“以专业取胜,以团队领先”,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客户委托的事务,总是提出多种多样的的解决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我们从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渺小希望,我们总是穷尽一切可能为客户工作,我们对客户委托的事务亲力亲为。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办案。我们富有极强的事业责任心和进取心,对客户勇于承担责任,对案件勇于承担风险。我们把客户委托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关系为准绳提出明确、详尽的解决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最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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