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名称”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单元”按表1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且规格型号应依据申请企业的防爆合格证书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填写。申请组装型的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应加括号注明“组装型”,生产型可不注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申请取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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