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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原则
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接到采购项目委托以后,首先要考虑该项目是否有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通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资金来源是否已落实等。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等。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合同条款不得和《合同法》相抵触。如有的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有本省的某行业领域资格证书,限制外地供应商竞争的规定,就与我国法律相背离。
原则二:反映采购人需求
招标代理机构面对的是采购单位对自己的项目了解程度差异非常大,再加上采购项目门类繁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前就要对采购单位状况、项目复杂情况、具体要求等所有需求有一个真实全面的了解。
在编招标文件时应该考虑的都要考虑到,即使当时不能确定具体要求,也应把考虑到的要求提出来。想到了,但不能确定的也应该把想到了的提出来,让投标者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建议。
殊不知,有时一个细微疏漏,就可能造成被动局面,比如只注意设备的技术性能而忽略其整体几何尺寸,最后设备可能进不了厂房的门,进了门可能又没有适合的面积来安装调试;考虑报价要求时可能对设备报价都提出了要求,偏偏把分项报价忽略了,这都会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
原则三:公正合理
公正是指公正、平等对待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都要遵守,都要承担义务。
合理是指采购人提出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技术要求根据可行性报告、技术经济分析确立,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等,否则会多花不必要的钱。合理的特殊要求,可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但这些条款不应过于苛刻,更不允许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中标方。由于项目的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出合同条款,如支付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主保险费及投标企业资格文件等,这部分要求的提出也要合理。验收方式和标准应采用我国通用的标准,或我国承认的国外标准、欧洲标准等。
原则四: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指招标文件不能存有歧视性条款。只有公平才能吸引真正感兴趣、有竞争力的投标厂商。招标文件不能含有歧视性条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招标工作的监管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有歧视性条款。当然技术规格要求制定得过低,看似扩大了竞争面,实则给评标带来了很大困难,评标的正确性很难体现,最后选择的结果可能还是带有倾向性。
为了减少招标文件的倾向性,首先根据通过使用要求和使用目的确定货物档次,建议采用同档次产品开展市场调查进行比较,或向有水平的行业专家咨询,找出各匹配产品质量、性能、价格等差异所在。多分析、多观察,制定一些必须满足的基本指标,既要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又要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招标文件应载明配套的评标因素或方法,尽量做到科学合理,这样会使招标更加公开,人为因素相对减少,会使潜在的投标人更感兴趣。招标文件成型后,最好组织有关专家审定、把关。这些都是保证招标是否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原则五: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