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的规划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规划相适应的规划人员、规划审阅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规划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规划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准则和职责准则。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规划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分核准的查验检查组织判定,方可用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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