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1.1 技术负责人
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分责任应当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C1.1.1.2 质量保证工程师
应当设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1.1.1.3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设置制造(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的挤出及其缠绕、注塑等关键工序)和产品检验(如宏观检查、耐压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成品检验等)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注:相关标准中所称的压力试验、静脉压力试验、静液压试验,在本规则中统称为耐压试验。
以上内容是行业相关标准的节选,内容与标题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只是为了利于搜索引擎的收录,具体项目办理细节及流程欢迎您和您的技术人员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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