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被允许使用许可标志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已经完成的或者市处在最终评定状态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喷、刻、钢印等)许可标志,许可标志应当加贴(喷、刻、钢印等)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2)许可标志后必须加注制造单位的许可证书编号(可以不含年份);
(3)组成组合件的每个元件可以不分别加贴许可标记,如果在组装组合件时,元件已经贴有许可标志,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志;
(4)不得在压力管道元件上或者组合件上加贴可能会对许可标志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许可标志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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