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许可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如果在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安装许可类别、级别,应当办理增项的许可申请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満后需要继续从事安装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许可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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