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基本规范

总则
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连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范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办税等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专业记账报税
一、代理记账的定义

代理记账是指不具备独立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公司将企业的财务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核算业务委托给专业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本企业只根据需要设置出纳人员,负责公司内部日常现金收支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二、代理记账的好处
代理记账是中小企业解决会计核算的优良方案,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能够降低企业开支、节约会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体验专业化、规范化的会计服务,还可以利用专业公司的技术优势,控制财务、税务风险和企业资产风险,加强企业的财务体制建设。
我公司现已全部实现会计电算化记账,记账效率有了大幅度提高。
三、代理记帐的服务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清理原始票。
2.填制会计凭证。
3.登记会计账簿。
4.编制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5.纳税申报 ,填制纳税申报表并申报。
6.编制季度财务分析报告。
7.装订会计凭证;
8.整理旧账,清理账务,清理乱账、错账、旧账,补记账。
9.提供委托方所需的帐簿及会计核算资料。
10.财务政策传递;
11.财务咨询。
12.协助办理审计、验资等业务。
13.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工作(如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
重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票不再是难事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票(以下简称“专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 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