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1.1 港口、码头企业船舶垃圾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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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位数 (个) 设计通过 能力P(万吨) |
1~3 |
4~6 |
7~9 |
10~12 |
13~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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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0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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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P<100 |
1套 |
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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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P<200 |
1套 |
2套 |
3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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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0 |
2套 |
3套 |
4套 |
5套 |
6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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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配置的船舶垃圾桶应当满足6.1的设施技术要求。 2) 1套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含4个容积不小于120L的船舶垃圾接收桶,分别接收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 3) 鼓励仅有1个泊位、设计通过能力小于50万吨的港口企业与相邻同等级的港口、码头企业共用1套垃圾桶,共用船舶垃圾接收设施服务泊位数不得超过3个。 4) 接收到生活垃圾应当按所在地市政环卫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转运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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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水上服务区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根据服务区规模和场地条件,在靠泊区配置2套以上船舶垃圾接收设施,1套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含4个容积不小于240L的船舶垃圾接收桶,分别接收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对接收到的生活垃圾应当按所在地市政环卫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转运并处置。
5.1.3船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场地条件在上下游远调站、待闸区等区域分别配置1套以上船舶垃圾接收设施,1套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含4个容积不小于240L的船舶垃圾接收桶,分别接收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根据过闸船舶数量、转运处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可在适当区域增设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对接收到的生活垃圾应当按所在地市政环卫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转运并处置。
5.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
5.2.1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条件、码头作业情况和进出港船舶数量,以满足日常靠港船舶的接收需求为标准,参照表5.2.1要求选择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模式,合理配置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设施,对接收到的生活污水应当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置。
表5.2.1 港口、码头企业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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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模式 |
接收设施 |
设施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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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通过能力P<100万吨 |
设计通过能力万吨100≤P<200万吨 |
设计通过能力P≥200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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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设施接收 |
污水暂存装置(储存罐、柜或污水池等) |
暂存装置1个或者车1台,总容积≥2 m3 |
暂存装置2个或车2台,总容积≥6 m3 |
暂存装置2个以上或车2台以上,总容积≥10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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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设施接收 |
污水接收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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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接收设施应当满足6.2的设施技术要求。 2) 采用暂存装置接收的,原则上应设置专用泊位方便船舶送交生活污水,并设置接收点标识牌(详见附件1)。鼓励设计通过能力低于50万吨或者靠港船舶数量少、码头泊位相邻的经营企业共用暂存装置或者污水接收车。 3) 暂存装置或者污水接收车可自行购置或租赁第三方设备并委托运营。 4) 接收到的生活污水应按所在地市政环卫部门要求,经过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转运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或者通过污水接收车转运至具有预处理能力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地点纳入市政管网或者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鼓励有条件的,污水暂存装置同步加装污水处理装置,实时处理后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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