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 类和B 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 倍的泡沫发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的规定。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是工厂生产的由比例混合器与泡沫液储罐组成一体的独立装置,安装时不需要再调整其混合比等,其产品样本中一并给出了安装图,所以设计与安装方便、配置简单、利于自动控制。它适用于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根据其是否具有复位(恢复)功能分类
火灾探测器根据其是否具有复位功能,分为可复位探测器和不可复位探测器两种。
1.可复位探测器:在响应后和在引起响应的条件终止时,不更换任何组件即可从报警状态恢复到监视状态的探测器。
2.不可复位探测器:在响应后不能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的探测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