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护不等于100%防护
对于受到广泛关注的护栏不能提供有效防护问题,需要客观、理性的看待分析。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仍然有效地发挥着作用,不能因为极个别防护不成功的案例就抹杀我国公路防护设施的巨大作用。其次,安全防护设施提供的有效防护不等于100%防护。世界各国的通用做法是综合考虑本国的交通组成、行车速度、车辆产品技术参数和事故特点,以及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选定标准碰撞车型和车辆总质量,确定护栏碰撞条件,我国也是遵循的这一做法。同时,我国的护栏设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严重程度及减少二次事故的发生,确保85%~90%以上的失控车辆不会越出、冲断或下穿护栏(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再次,护栏是一种道路安全设施,具有一定的设计条件。如果超出其设计条件,护栏则有可能对车辆不能提供有效防护。如B级护栏,根据其碰撞条件,最高可以为总质量1.5t、碰撞速度100km/h,碰撞角度20度或总质量10t、碰撞速度40km/h,碰撞角度20度的车辆或提供有效防护,但如果车辆速度高、质量大或碰撞角度大,护栏则有可能为其不能提供有效防护。一部分车辆超载、超速严重,与护栏碰撞后越出护栏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把所有防护不成功的事故责任都归咎于护栏是不客观的。实际上,我国公路护栏与发达国家相比毫不逊色。我国公路安全护栏防撞等级的划分细致程度与美国和欧盟大致相当,防护等级最高护栏的防撞能力(520kJ)与国外标准规范水平不相上下,防护等级最低护栏的防撞能力(70kJ)要求远高于美国、欧美和日本;护栏设置高度方面,我国与美国、日本、欧盟基本相同。
正确认识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作用的目的并不是贬低其作用,更不是为了说明现有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已经很完备,且没有任何问题,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应有的作用。实际上,交通运输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杨传堂部长提出“宁可少修几公里路,也要把安保设施健全”。2004年启动实施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一直把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实施内容。十年来,全国公路安全安全保障工程已累计新设护栏7500万延米,有效保障了公路行车安全,我国普通公路防护设施缺乏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缓解。但也应看到,由于早期建设理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欠账较多,同时,我国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在建设、养护等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作用,客观正视现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为我国公众出行提供更好的行车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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