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评制度的发展
引入和确立阶段(1973-1979年)从1973年第1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一些专家、学者,在学术会议和报刊上宣传和倡导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参与环境质量评价及方法的研究和探索
规范和建设阶段(1979-1989年)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环评制度,在以后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不断对环评进行规范,通过行政规章,逐步规范环评的内容、范围、程序以及技术方法;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行业相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多层次法规体系;建设了一支环境影响评价专业队伍。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评价
a、环境现状调查的一般原则-----原则上调查范围应大于评价区域,特别是对评价区域边界以外的附近地区,若遇有重要的污染时,调查范围应适当放大。
b、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搜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遥感法。
c、环境现状调查的内容------地理位置;地貌、地质和土壤情况,水系分布和水文情况,气候与气象;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植物、农产品、动物产品等情况;大气、水、土壤等的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功能情况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及地方病情况;其他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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